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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满洲里市木材加工、销售及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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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4 09:40 作者:满洲里计划生育协会 来源:满洲里计划生育协会 浏览次数:
满政办字〔2018〕20号 2018年4月4日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满洲里市木材加工、销售及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满洲里市木材加工、销售及运输行业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满洲里市木材加工、销售及相关运输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木材加工、销售及运输行业的特点、现状和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满洲里市范围内从事木材加工、销售和相关运输业的纳税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各类税费。

第二条  在满洲里市辖区内从事下列经营业务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购进木材加工成板材等产品(以下简称木材加工品)对外销售的纳税人;

(二)购进木材委托木材加工单位加工成木材加工品对外销售的纳税人;

(三)购进木材直接对外销售的纳税人;

(四)利用公路运输车辆运输木材产品的运输业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建立健全针对各类木材加工、销售和运输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信用管税、信息管税、源泉控管等各种措施,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各类税费应收尽收。

第二章  征收管理方式

第四条  根据木材加工、销售及相关运输行业纳税人经营实际,该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和委托代征方式。

第五条  对已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固定经营纳税人,账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税务管理。

第六条  对已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固定经营纳税人,其财务核算不健全,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据实申报其应纳税费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第七条  对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临时经营纳税人,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税务管理。

第三章  查账征收方式管理措施

第八条  强化户籍巡查制度,夯实管理基础。要实时监控木材企业经营状况,为强化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木材经营业户进行巡查,通过深入生产车间或者经营地点调查、询问、查阅出入库单等方式了解木材行业的工艺流程、经营特点、发展变化趋势,从而增强税源管理的主动性。

第九条  依托“进口货物税收风险监控系统”加大对进口木材行业税收监控力度,充分利用海关进口木材相关数据,通过对数据的提取、筛选、分析、比对等进一步提升管理和监控的质效。

第十条  强化和完善“以电控税”管理措施,提升管理质效。要对原有的木材初加工行业“以电控税”的管理办法做进一步的优化和升级,确保“以电控税” 好用、管用、实用,发挥更大的控管效应。

第十一条  加大木材加工、销售行业发票管理力度,增强“以票管税”效力。要充分借助风险监控系统等辅助软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密切关注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开具及使用等情况,实时监控并详细核实开具发票业务的真实性,严防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手册、业务咨询、税收辅导等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纳税辅导,特别是,对“以电控税”模式进行答疑解惑,讲解其科学性、合理性,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章  委托代征方式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从事木材加工、销售及运输的临时经营纳税人,由国地税部门联合委托林业、车站等部门征收相关税费的方式强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测算木材加工、销售及运输业临时经营纳税人计税依据、计税标准,按照各自征管职责和范围,本着“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同林业、车站等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计税依据、计算方式、征收环节、税款解缴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林业、车站等部门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木材检疫证和办理承运手续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相关要求,对从事木材加工、销售及运输的临时经营纳税人代征相关税费,为其开具税务部门提供的通用完税证,并按规定将代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同时,将委托代征税款情况详细登记“委托代征税款台帐”,以备日后检查核实和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监控管理所需,相关台帐具体格式由国地税部门联合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国地税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相应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委托代征的具体措施、程序、要求和操作规范等,使其更加便于操作和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在加大征管力度、堵塞税款流失漏洞、提升管理质效的同时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第五章  社会综合治税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海关、林业、车站和运管等部门应全力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检疫证和办理承运手续时详细登记,充分采集相关的涉税数据,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八条  登记和采集的涉税数据和信息主要包括,木材进口、加工、销售方名称、税号、联系人及电话、发货时间、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立方米、车数)、运输货站名称、运输车辆车主、车牌号、联系电话、货物运达目的地、收货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  海关、林业、车站和运管等部门将上述数据和信息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税务部门将其作为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和后续监管的主要依据。具体登记和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详细内容、要求、操作规范和信息系统的开发,由市政府牵头,国税、地税、海关、林业、运管、车站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向广大木材经营业户公布和告知。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将海关、林业车站和运管等部门定期传递的数据和信息作为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和后续监管的主要依据,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借助各类涉税数据和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上述部门提供的木材外运相关数据、“委托代征税款台帐”和“ 以电控税”相关数据和信息等进行审核、加工、分析和识别,按月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确定其纳税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规范、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强化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以促进木材加工销售和运输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其发展壮大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二十二条  深化国地税合作,提升管理质效。国地税部门要以木材加工、销售及相关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为突破口,开展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合作,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的合作效果,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加大行业税收控管力度。

第二十三条  公安、司法等部门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密切协助和大力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纳税人采取偷税、抗税等形式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按要求如实向林业、车站等部门提供其所采集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所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部门将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满洲里市木材加工、销售及相关运输行业地方税收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满政字〔200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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